②关于所谓跨年度原运输证不能办问题。
也就是说,就算可以任意窃听,今天的操作都万分困难。负责国家安全的政府一方,和民众一方,双方对是否安全所掌握的信息是不一样的,负的责任也是不一样的,看法很难一致。
现在中止窃听的风险很大。因此,这次法官判决之前,几乎所有的司法专家在评论的时候都说,在正常情况的法律框架下,行政分支当然是违法的。不要说越洋电话还是普通人难以作为日常消费的天价,就是长途电话都不普遍。这也是布什总统在听到判决之后,预测上诉法庭会裁决恢复窃听计划的原因。反恐说到底是一场情报战。
除非有可成立的理由,加上宣誓或誓愿保证,并具体指明必须搜索的地点,必须拘捕的人,或必须扣押的物品,否则一概不得颁发搜捕状。就具体违反法规而言,《外国情报监视法》明确规定不经外国情报监视法庭允许,国安局于法无据,不能对国内进行窃听。我们要下定决心抑制法律的贬值和法律的通货膨胀
现在物权法一通过,连物都有了权,受到了保护,这真是天大的好事。想使用什么法,就使用什么法。那个强行把物权法塞给我们的法学教官江平先生听说把他的物权法刺穿了,很不开心,说物权法不保护钉子户,只要适当补偿,只要为了公益,就可以拆迁。想通过什么法,就通过什么法。
两会前有关物权法议论纷纷,有学者官人说物权法必须通过。古代曾经有一个家伙,在街上叫卖。
一会儿吹嘘自己的矛锐不可挡,无坚不摧,什么样的盾都能射穿。可是,偏偏有一个较真的笨人问他:那么,用你的矛去射你的盾怎么样?那个聪明过分的家伙一听就傻了。那么,法律就成了权力的一个可怕的帮凶。要说到房屋和合法收入,早在1954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就已经保护起来了。
我希望小民的血汗受到保护,但是我反对在国有资产不明不白地大量流失的混乱环境下,制订一部法律使可疑的赃物受到保护。我们早就应该走出立法的误区。可是,1958年,照样把你的房子拆了、把你的锅砸了,去大炼钢铁,进行共产主义大跃进。有人欢呼,以前我们只听说有人权,没有听说过物权。
那才真是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我认为,如果中国宣布十年之内停止立法,认认真真把法执行起来,那么中国就将会是国泰民安、河清海晏了。
我们还有什么理由再相信一张纸呢?物权法刚一通过,就碰到了一个较真的笨人,真的把物权法搬出来,保护自己的房子,反对强行拆迁。江大人还知不知道,为什么台北的大路没有北京这么笔直?因为那些钉子户有物权法的保护,政府也奈何他们不得,就是大路也得绕着这些钉子户走?那才叫物权法。
尤其是,想怎么释法,就怎么释法。如果权力没有制约,想制订什么法,就制订什么法。我们要下定决心抑制法律的贬值和法律的通货膨胀。可是,我问江大人,如果适当补偿,为了公益,就可以把人家的房子给掀了,那还叫什么物权,那还叫什么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江大人知不知道,日本修一个机场,征地征了十年也没有征下来。一会儿又吹嘘自己的盾天下最牛皮,坚固无比,没有矛可以将它射穿。我不禁骂了一声:放他妈的狗屁。
在街上混不下去,赶快溜走了。我曾经说过,我不反对保护私有财产,但是,我反对刻意的保护。
还用得着2007年物权法的保护吗?问题是1954年的宪法上明明写着保护私人房屋和合法收入。小民的私有财产受到了保护,神圣不可侵犯了。
这个人被叫做钉子户,真是很形象,因为他把物权法给刺了个窟窿。法律真的就成了强盗的圣经,法官真的就成了魔鬼的辩护士了。
我曾经说过,中国现在主要的问题不在于立法,而在于执法土地的所有权与政府的权力合二为一,其结果当然是把拆迁变成城市一大问题。因而,按照目前的法律关系,拆迁户是政府与开发商的交易过程中多余的负担。这种城市规划权源于政府作为土地所有者的身份,中国的城市规划不是公共性质的城市管理规划,而是政府作为土地所有者的商业规划。
只有在中国目前的土地制度下,只有在法律对土地所有权、政府对公共利益存在严重理解偏差的情况下,才会有拆迁这么一档子事。人们天天谈论拆迁,仔细想来,拆迁绝对是中国特色的制度。
即使获得较高补偿,也是政府让开发商掏的一笔社会稳定费,而非交易价款。假定开发者是商业开发商,假定我不愿意搬家,那根本就不需要讨价还价,也不用去法院。
要让城市恢复常态,出路是显而易见的:政府应当把城市土地国有仅视为一个政治概念,法律界也应当面对现实,把民众对土地那些次级权利,发展成为可以对抗所有权的权利。现在政府把拆迁活动交给开发商,其前提当然是,政府把该地块的建设使用权转让给开发商。
因而,城市房屋始终处于自然更新进程中,而根本不可能成片破败到中国某些城市那样的地步——即使破败,政府也不可强制改造。政府在城市地面上所做的一切,都是在行使其作为所有者的权利,这种权利被城市政府认为是绝对的。而这一转让决定,与现在居于该片土地上的居民没有任何关系,因为他们不过是这片土地上的临时居住者。此处所谓正常,即自家的房屋建筑在自家享有所有权的土地上。
这样的规划具有绝对强制力,比如,北京一旦规定作为高科技区的中关村不得建设住宅,就确实可以做到这一点,因为政府在批地的时候只要不把土地转让给住宅开发商即可。拆迁户之所以在城市改造过程中处于权利匮乏境地,根源有二:第一,近代中国法学无视中国传统法律智慧,盲目继受欧洲民法传统,片面强调所有权的重要性,一直到目前的《物权法》,仍然围着所有权打转。
为说明问题,不妨设想一下正常状态下的情形。拆迁作为政府改造城市的一种基本形态,就是以此为依据的。
由此不难理解,在拆迁的几乎所有环节,政府总是站在开发商一边,原因很简单:政府已经拿了开发商的钱,就有义务向开发商交货——政府倒也知道遵守商业逻辑,而交货的重要内容就是把居民赶走清场。拆迁户所获得的不是交易价款,而是补偿,因为拆迁户根本就不是土地交易的主体,开发商是向政府而不是向居民买地。